Tuesday, 14 July 2020

政府执行力和国会代表性的选择

原载于:2020年7月13日《联合早报》第11页,言论版


            新加坡第13届国会选举,是这个拥有265万合格选民小国的又一里程碑。本次大选能顺利进行,本身已经是法治、民主与人类文明的胜利。新加坡不仅拥有55年的建国历史,也是人类集体文明的继承人之一。

            人类已知的第一部法典,始于古巴比伦于公元前1754年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时隔3774年,新加坡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如今已经成为东南亚、东亚的一个重要法律服务中心。

            新加坡沿用英国的威斯敏斯特体系宪政体制;其最核心在于通过民主机制,间接选出公民认为最有执政能力的内阁团队。本人曾于2015年大选之后在《联合早报》撰稿,提出“新加坡人整体是不会在没有替代内阁的条件下选择反对党的”(2015年10月2日《联合早报·言论》《不应只是89个补选》)。

            本次大选,最大的两个反对党依然无法在提名日当天角逐足够席位,有能力独自组阁。本人在另一篇分析中,依旧认为“民主的含金量源于有组阁决心和能力的政党,提出具有可持续的政策主张”(2015年9月14日《选民对反对党的期待》)。所以,在没有任何一个反对党可以同执政党一样,有能力独自角逐所有(或至少绝大多数)选区的情形下,选民是没有真正的替代选择的。

            平衡给予执政内阁团队强而有力的委托,与确保各政党的席位比率和得票率一致,是民主机制健康程度的一个关键指标。新加坡独创的非选区议员制,又成为本届大选的焦点之一。

            2018年修宪之后,非选区议员在宪法修正案、拨款法案、财政法案、政府不信任动议及总统罢免动议中都可以投票。这些权利与传统议员的权利不相上下。耐人寻味的是,所有反对党都对这制度颇感过敏。执政党的观点是,这一制度多少制约了简单多数制的原则,但是在现实中可以保证国会里至少有一定比率的反对党声音。各反对党的一致立场是,非选区议员虽然有权利,但是没有选区根基,所以在国会外终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议员。

            延续“组阁为政党最终目标”的思路,本人认为,非选区议员制度不会是一个永久性的机制。新加坡还是一个相对很年轻的国家。就好比学骑脚踏车时两边安上侧轮,或是学游泳时使用浮板,非选区议员制度是新加坡变成更成熟的民主政体之前的过渡机制。

            最大在野党的生存使命,不光是在国会里发声,更是以“影子内阁”的统一阵势、身份和构思,去挑战执政党内阁的政策,并提出自己的替代政策。

            在这过渡期间,本人认为非选区议员制有三点可以稍作调整,以更有效地达到“强而有力的政府和比率一致的国会”的双重目的。

            第一,落选的执政党候选人也应该有机会成为非选区议员。在2015年大选中,“最高票输家”其实是阿裕尼集选区的人民行动党团队(49.05%)。工人党的三名非选区议员的得票率,都低于行动党在阿裕尼集选区的得票率,却成为非选区议员;有失公允。

            第二,落选的集选区团队,应该在有名额的前提下,一起担任非选区议员。毕竟集选区是团队竞选,那就不应该在有名额的情况下,依然拆散团队。比如说,我们的体制应该允许2015年阿裕尼集选区行动党的五人团队,一起成为非选区议员。

            第三,反对党议员和非选区议员的总数,在国会的议席比率,应与大选得票率接近一致。2015年大选,假设行动党的69.9%得票率让83人成为议员,和六人成为非选区议员,反对党的总人数就可以考虑提升至38人(30.1%)。减去工人党的六名当选议员,反对党非选区议员名额就还剩32个。这32个名额可以根据每个政党的得票率,和每个落选候选人的得票率先后分配。

            如此一来,2015年的大选结果依然可以确保行动党(89人)有能力独自组阁,并且依然享有70%总席位率的绝对优势。而反对党(38人)也有与大选得票率一致的国会席位比率,并在完全不影响执政党立法优势的情况下,提出不一样的观点。本人认为,这是一个更加双赢的结果。

            本届大选是全球在冠状病毒疫情阴霾笼罩下打的一场硬战。大选不会驱赶病毒,国家也势必会面对经济海啸。本人相信新加坡一定可以振作和团结,共渡接下来的难关。在此提前祝愿新加坡55周年建国生日快乐,国泰民安。

Monday, 6 July 2020

死刑违背自然逻辑

原载于:2017年1月21日《联合早报》第26页,言论版


            人的生命不仅是法律所保障的法律权利,它更是一个先于及独立于任何法律权利的自然权利。即使是在完全没有法制的原始战争状态,人类社会都明白“两国交战,不斩来使”的自然规则,继而承认生命拥有超脱于法律规范的地位。

            为什么在现今法治的国际社会,许多国家的法律却拒绝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我们都同意,我们不应杀人。假如这是大家公认的基础,那我们凭什么依据来偏离这个基本原则呢?为什么我们口口声声说“不应杀人”,但是在面对某些罪犯时,我们却突然有了(通过法律之手)杀死他们的理由呢?

            有些人认为,死刑的合理依据是它的威慑作用。这个论据的基础是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阻遏人们犯罪。但是,这个论据有两个核心缺陷:

            第一,它假设人类基本上就是潜在的罪犯,并且会因为害怕死刑而不去犯罪。笔者虽然不是犯罪心理学或是社会学专家,但是我认为前半个假设基础是荒谬的,也是有辱社会上绝大部分有良知、有自尊的人的。后半个假设基础也不成立,因为我们的社会依然没有达到零死罪率。这唯一能说明的,就是死刑无法有效遏制社会最希望威慑的犯罪:谋杀、贩毒及军火犯罪。

            第二,威慑论据将死刑变成了杀鸡儆猴的工具——死刑的功利性质正是问题之所在。假如死刑是为了“一命偿一命”,强制处死毒贩(包括初犯)似乎完全不符合原则:他们并没有杀死任何人。另外,把死刑犯的生命变成公共教育的工具,似乎更加突显了社会对生命的信念,其实没有想象中坚定。人的生命直到死亡的那一刻依然是人的生命。

            假如我们同意每个人的生命——纯粹因为它是人的生命——应受到相应的尊重和保障(比如不能对其虐待或是奴役),社会凭什么仅通过将一个人判定为“死刑犯”,就把这个人的生命降格为公共宣传的工具?假如罪犯的生命是一朵鲜花,难道我们可以在嫌弃与蹂躏那一朵鲜花的同时,问心无愧地坚称我们是无条件、平等地去珍惜、尊重与热爱每一朵鲜花?假如死刑并非将人变成公共宣传的工具,威慑论据似乎完全丧失了其仅有的目的和功能:宣传与威慑。

            有些人会认为即使死刑不适用于毒贩,死刑依然是谋杀唯一相应的惩罚。笔者不否认谋杀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但是,死刑是否是应对谋杀最恰当的手段,仍是值得斟酌的议题。杀或不杀从来不是一个“量”的问题,而是一个态度的问题。这涉及三个观点。

            第一,人死不能复生。无论被告杀害多少人,谋杀犯也只能被处死一次,受害人也无法复生。所以,死刑从来就无法反映谋杀犯的“罪量”。

            第二,死刑背后的复仇心理有古老的历史。死刑非但不见得能满足所有人的复仇心理,正相反,它根本就不是对受害人的补偿。法律应该制止,而非助长复仇心理的产生和延伸。因此,法律不应提倡死刑。

            第三,死刑的存在反映了人类社会原始的嗜血性。人类文明的发展不可否认地涵盖我们过去相对无知与黑暗的历史。但是,我们现代人可以做的就是选择文明未来应该发展的方向。我们不应让死刑的存在反映人类的劣根性;我们应该通过废除死刑来反映我们对生命的思考——生命是绝对的及无条件的。

            法律的覆盖面是辽阔的,但是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与产物,法律不能一意孤行地违背自然和逻辑的定律。个人生命的存在,永远先于及独立于任何法律的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形,法律应该永远遵循第一原则,即对事实存在的个人生命平等地保护。法律可以阐述当不同人的生命有冲突时,期间所造成的生命剥夺是否合法(比如,甲准备用刀刺杀乙;之后挣扎过程中甲被警察射杀了,警察是无罪的)。

            但是,假如犯罪事件已经发生(比如甲杀害了乙,之后被警察逮捕了),法律就应该退回秉持第一原则。假如我们的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包括执法的警察),在甲已经被逮捕的情形下杀害甲,法律本身也没有任何理由背离第一原则,因为法律只能在不同人的生命有冲突时,才可以背离第一原则。

            假如法律以任何其他理由(包括通过立法机关立法,或是法官释法的渠道)允许对生命进行剥夺,其危险在于法律不再受制于第一原则的绝对约束,而社会所允许的死刑理由也会越来越多,生命的绝对价值也就荡然无存。这就好比赌客的“自我约束”,原本下注顶限为每年的花红,但是逐渐将下注顶限放宽为一个月收入、两个月收入……我们都明白,潘朵拉的盒子一旦开启,所谓的“约束”就有名无实了。

            法律也是同一个道理和逻辑:除非不同人的生命有冲突,法律应该永远对事实存在的个人生命平等地保护。因此,国际社会,包括国际刑事法庭,对菲律宾近期以扫毒为由,所产生的惊人就地执法死亡率表示强烈担忧,这不是没有根据的。

            死刑永远会是引起各方强烈反应的法律议题,因为它涉及了人类对自己生命价值的审判。感性之余,法律必须符合内在及自然逻辑。法律可以规范人生的每一个细节,但是无权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死刑应该被废除。


总统职位团队化

原载于:2016年9月5日《联合早报》第10页,言论版


            种族和谐是新加坡立国之本的核心精神。总统是国家的象征,也是国家的最高层级代表者。所以,新加坡总统必须体现新加坡种族和谐的精神。既然总统是宪制的产物,宪法的设计就必须考虑总统的产生过程和结果是否依循以上原则。

            民选总统制实行之前,总统由国会任命。长期来看,此制度整体产生的总统完全符合上述原则。但是,当时的政府希望赋予一个独立第三方保护历届政府所累积的国库资产的责任。国库是历代新加坡人的血汗钱,绝对不可以被任何一届政府肆意挥霍。唯一能让国库守护者同政府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在关键时刻能不偏袒、不畏惧政府的方法就是通过公民直选产生。能在全国选举中受人民委托而担当此重任的人自然在威望上不输给国会委任的总统。所以,让民选国库守护者担任总统(也就简化为民选总统制)是一个必然的演变。既然总统如今最重要的功能是守护国库,那么总统的产生方式就不可以回到过去,而必须独立于政府。所以,总统依然必须通过人民直接选举产生。


            除了守护国库的实际功能,总统也有象征性意义。如何确保新加坡选民能定期让少数种族担任总统、形式上又不违背新加坡唯贤是举的精神是一个重大考验。任何以种族理由限制任何一届候选人资格的方案都是不理想的。笔者认为,唯一长期可行的方案是将总统职位团队化。总统不再是指个人,而是指团队。这与集选区制度的原则一致。在规定团队里应该至少有一名少数种族成员的同时,也应该规定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如此,可以锦上添花,以宪法的高度同时彰显和实际保障少数种族和女性的地位。假如有朝一日,一个由全少数种族、全女性组成的团队当选总统,新加坡会是人类精神文明史上的典范,因为这个结果代表了多元文化、两性平等、民主和法治的成功。

            总统虽掌控国库钥匙,但是并无制定政策或是主动动用国库的权力。然而,在是否允许任何一届政府动用国库的问题上,总统所面临的考验也不是非黑即白那么简单。“流氓政府”(rogue government)不是,也不应该是,总统思考政府动用国库问题的起点。在一个层次上,总统要思考两个对立的原则。一方面,总统应该要尊重执政政府的民意委托(既默认支持政府的政策、允许动用国库);另一方面,总统应该秉持“政府财政纪律”的原则(既不默认允许动用国库)。在另一个层次上,暂且不谈总统本身的民意委托,总统需要超越党派政治、在百家争鸣的经济政策和政治哲学的争辩中独立斟酌出最符合新加坡国家利益的决定。每一次总统选举,其实就是新加坡人对于总统作为国库守护者在不同层次上的意义的思考和判断。

            李显龙总理已明确要求宪法委员会在保留民选制度的框架内改善总统制,新加坡总统这一角色往后依然会在国家的宪政民主制中发挥不容忽视的作用。

不应只是89个补选

原载于:2015年10月2日《联合早报》第26页,言论版


            新加坡政坛老将詹时中在1991年大选时主张,各反对党采用“补选效应”策略。这个策略的主轴是反对党不角逐所有选区,让人民行动党在提名日就自动胜选。如此一来,选民可以在不担心执政党会意外失去政权的情况下“放手一搏”。本次选举,工人党故技重施,选前强调自己的28个候选人即使全部当选,也不达到国会三分之一的席次。这事后证实是战略性的失误,理由是其它反对党早已宣布要角逐所有其它的选区。随着执政党在某些选区可以不战而胜的年代步入历史,“补选效应”也一样自然失效。但是,国会选举难道就仅仅是89个同时进行的补选这么简单吗?

            民主分很多种。制度不同,选举的含义也相距甚远。新加坡实行的西敏寺选举制度是代议民主。顾名思义,就是让议员代表人民议事。这与直接民主制成对比,即人民不直接决定国家大事(公投除外)。另一方面,虽然西敏寺选举制与美国的总统制同为代议民主,两者却截然不同。美国的行政权(总统)和立法权(参众两院)几乎完全分离;各自通过独立的选举产生。反观新加坡,实际的行政权是由内阁控制,而内阁部长又同时是握有立法权的国会成员。只有清楚认识这横纵两轴,我们才可以定位新加坡选举的意义。

            先从后面一点来看,新加坡的选举要同时决定行政权与立法权花落谁家。沃尔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于1865年提出西敏寺制两权的高度结合,是英国宪政体制的“高效秘密”。国会的首要任务是替政府的运行拨款。每一年的《财政预算案》正是国会最重要的立法议程。执政党议员在《财政预算案》上必须支持政府的政策。其原因不光是执政党党督在发挥“高效秘密”的作用,更在于执政党的政策纲领是有大选民意支持的,要不然执政党一开始就不会赢得国会选举。新加坡独特的非选区议员和官委议员无法对《财政预算案》投票,就是为了符合这一历史悠久的宪政原则。所以在大选时,选民必须细读有组阁能力的政党的政策纲领。

            美国的政治体制会有僵局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两权都是民选的,无哪一权更大之说。当总统与国会领袖僵持不下时,美国的国内政治就停顿下来,有时甚至会因为政府缺钱而面临停摆的窘境。这绝对是一个制度问题,但却不是两党制的问题。很简单地说,同样是两党制的英国没有这一问题。新加坡同英国一样,党督确保本党议员的纪律。除非本党议员在《财政预算案》的投票上造反(那也会造成国会立即解散并重新举行选举;这无异于自毁仕途),要不然两党制在西敏寺制里面不会造成美式僵局。所以,新加坡选举的意义,首先是确保最有能力组阁及最受信赖的政党所提议的政策,得以在未来五年内实施。

            国会不先给政府权力,哪有监督行政权的权利可言?所以人民先给予了政府委托,之后才授权国会监督。然而,国会的议程不止《财政预算案》,也包括大大小小在选举时政策纲领里没有细数的议案。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党督不会强制议员根据党的方针来投票(如2009年的《人体器官移植(修正)法令》)。正因如此,国会议员的代表性至关重要。虽然执政党国会议员在本次选举中取得69.86%的骄绩,但是在国会中的占比却是93.26%。在执政的委托力和国会的代表性这两个核心问题上,新加坡的民主依然在摸索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正如QS大学排名把评比标准稍作调整,国大和南大就一跃成为国际上前15名的大学一样,民主选举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不同政党的相对表现。新加坡的制度更倾向于产生强而有力的政府。但是这种结果也不是一定的。使用同样体制的英国在2010年选举中,破天荒地无法产生国会议员过半数的绝对大党,被迫产生联合政府。这两届大选证明,新加坡人整体是不会在没有替代内阁的条件下选择反对党的。新加坡现在有契机、有能力,也有必要,在多数制和比例制中寻找第三种折中方案,既能首先保证最大党有独自组阁能力,又能确保各大党派国会议员的数量,与选票的比例基本一致的选举制度。

            我们的国会选举必须超越89个补选。


非选区议员制度的那点事

原载于:2015年9月21日《联合早报》第18页,言论版


            在刚刚结束的2015年国会选举中,榜鹅东单选区的工人党候选人李丽连取得了48.24%的成绩。这一得票率,连同反对党一共只赢得六个国会议席的结果,让她成为三个合格的非选区议员候选人的第一名。

            李丽连在败选演讲时宣布,自己不会当非选区议员。根据《国会选举法令》第53条(1),李丽连必须在国会开会后的第一或第二次会议上宣读效忠誓词,否则国会可以通过决议宣布她的席位空缺。这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国会是否有绝对的斟酌权,放空李丽连的非选区议员席位。

            建国总理李光耀在1984年推动成立非选区议员制度时,解释这个制度可以让没经历过五六十年代政治的年轻人,有机会了解反对党政治的宪政功能。这个提议的时代背景需要说明。在新加坡1965年独立直到1980年的四次选举中,人民行动党都大获全胜,成功包揽所有议席。所以就当时的形势而言,政府确实有必要通过非选区议员制,来反映一般民主社会在国会里有多党辩论的常态。

            时至今日,新加坡民主已日渐成熟。1984年之后的每届选举都有反对党候选人通过赢得选举,以国会议员的身份踏入国会的殿堂。所以,就非选区议员制成立的初衷而言,这个制度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其实已经可以功成身退。

            经过31年的演变,这套制度现今的作用,更多是用来弥补反对党议员数量过少的问题,而非纯粹向人民展示反对党政治的宪政功能。执政党多次表示,非选区议员制是一个可以确保国会拥有更多元声音的平台。在这一微微更新的基础上,反对党在国会里数量的多寡——而非有无——成了一个重要考量。所以,假如李丽连的席位空缺,按照这一思路,国会应该要依法填补这一空缺。

            另外,非选区议员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灵活性的。在2011年的选举中,工人党东海岸集选区的候选人严燕松,被工人党推选为非选区议员。工人党的决定符合《国会选举法令》第53条(3B)的规定。同时,第53条(3A)(B)也规定,同一个集选区不能产生超过两名非选区议员。所以即使有一个反对党集选区成了成绩最佳的败选团队,第三名非选区议员只能从其他成绩更次的反对党候选人中产生。这两个规则都说明得票率虽然重要,却不是决定非选区议员人选的唯一因素。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国会其实没有道义上或法律上的义务,去填补任何非选区议员议席所产生的空缺。假如届时李丽连的席位空缺,这一结果是她个人及工人党的自主决定。国会没有理由去承担这一决定所产生的后果的责任。法律上,《国会选举法令》的用词也没有强制国会去承担这一责任。历史上,1984年大选产生了一个非选区议员的席位。当时的工人党和新加坡统一阵线党合格候选人都相继拒绝了这一职位,使得那个议席在那一届国会一直空缺。

            从选民的角度来看,这一议题不光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风气的问题。李丽连高票败选后却拱手拒绝以非选区议员的身份进入国会,难免会令部分支持她的选民感到不满与失望。她表示这么做是为了让其他工人党的候选人有这个机会。这一举动说明,工人党似乎没有意识到当非选区议员的机会,并不是一个自己可以随意转让的产权。选民对于个人所给予的厚望怎么可以被转让?

            话虽如此,执政党领导的国会是否能以大局为重才是关键。法律上,国会的权利法院无权插手管理,所以国会的最终决定,取决于人民对于工人党在这一事情的处理态度的观感。在国会追寻非选区议员制的演变的同时,工人党李丽连这次的退让事件,也许会促成国会重新检讨非选区议员制存在的必要性。


选民对反对党的期待

原载于:2015年9月14日《联合早报》第11页,言论版


            当抽样计票的结果逐一公布时,所有关心新加坡时事的人都在问“为什么”。人民行动党得票比率增加了9.72个百分点,赢得了本次国会选举并得以继续执政。是人民行动党赢得了选举,还是各反对党输掉了选举,抑或是两方面的原因都有呢?

            首先从数字上来看,人民行动党得票率提高,主要是靠吸收了反对党的票仓。国民团结党的表现不如人意,得票率滑落9.49个百分点。值得注意的是,工人党虽然在几个热门选区的得票率明显滑落,不过由于这次工人党参加角逐的选区有所增加,所以总得票率基本持平,微微滑落了0.35个百分点,稳居反对党之首。本次选举是独立以来,首次有全部选区竞选,选举成绩说明,人民对反对党整体信心不足。

            第二,人民依然将各反对党联系在一起,造成它们相互影响,制约了更有能力的反对党塑造独立形象。竞选期之前各反对党进行了选举策略的两轮磋商,很大程度地加深了这一印象。虽然工人党没有参加第二轮磋商,并在是否参与角逐马林百列集选区和麦波申单选区的问题上态度强硬,但是选民还是多少将所有的反对党联系在了一起。结果就是各反对党在不同议题上互相牵连,难以独善其身。

            过去四年,民众普遍认为人民行动党的政策更贴近民心了。“终身健保”和“建国一代配套”是两个广受欢迎的独创政策。国会选举的奥妙就在于,一个数字可以代表无限的政治含义。在给予执政党肯定的同时,选民也希望得到更多不同的高质量政策提议。很可惜的是,在这次竞选期间,没有哪一个反对党的竞选纲领,能引起选民足够的共鸣。在新加坡现行的选举制度下,一票只能代表一个最终政见。所以这次选举成绩说明,人民行动党成功抵御了各反对党的政治攻略。

            另外,近期的区域事件也有相当的影响。据报道,印尼拟向新加坡索回廖内群岛领空控制权。这则新闻凸显新加坡在地缘政治中的脆弱性,也提醒人民,内阁部长不仅要有实际能力处理好国内问题,也同时要能经得起区域和国际上的政治波浪。外交部兼律政部长尚穆根做出的及时回应,以实际行动来说明人民行动党团队的实力。

            工人党作为最大反对党,也受到许多近期发展和事件的影响。市镇会事件严重冲击工人党。虽然最高法院保留判决,但事件依然在政治上发酵。另外,自从2011年工人党赢得第一个集选区后,选民对工人党的期待和要求也相应提高了。竞选期间,多位人民行动党部长都表示,他们认为工人党将来会有组成政府的决心。人民行动党对于工人党的重视,也证明工人党的地位在逐步提升。

            这次工人党的新面孔中,许多人的资历背景很优秀,但是依然无法提升工人党在热门选区的得票率。这说明新加坡民主在进步,因为人民已经超越了纯粹比较不同候选人资历背景的阶段。在实行西敏寺选举制度的国家,只有当在野的团队可以证明自己比执政的内阁团队更有能力、政策构思更优越时,选民才会考虑改变。工人党虽然地位提升了,却依然没有足够的候选人来组成政府。这是工人党——乃至新加坡的反对党——发展的尴尬。

            最终,选民在本次大选所期许的,更多是能推行新政策的政府团队,而非以监督为名,对执政党新政策进行过度干预的团队。选民对各反对党的讯息是明确的:反对党不进则退。民主的含金量源于有组阁决心和能力的政党,提出具有可持续的政策主张。选民不会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拿自己的未来做赌注,更不会轻信没有组阁决心和能力的政党所许下的承诺。

            李显龙总理强调,这次选举也是为了挑选未来政府的领导人。反对党在这段期间,也得重新审视领导班子更新的问题。英国最大在野党——工党——也在本月12日通过党内投票制,推选出科尔宾作为新的党领袖。新加坡的民主和法治进程,值得新加坡人引以为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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