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于:2012年10月11日《联合早报》第18页,言论版
新加坡没有自然资源,所以经济上仰赖国际自由贸易。世界银行的资料显示,新加坡2011年国际商品贸易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23.4%,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在制造业的商业运行成本里,劳动成本又占据了单项最大的比重。新加坡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5年劳动成本占商业运行成本的45.03%,2010年则是39.28%。既然本地的商品要在国际上闯出自己的一片天,劳动成本也就必须在国际上有竞争性。然而,劳动市场虽然可以国际化,本地基本生活成本却不可能像世界的差异那般拥有弹性。居高不下的生活成本,也在近几年威胁着新加坡作为“最适合做生意的经济体”的排名。
所以,要如何确保新加坡籍工作人士的收入,高于*本地基本生活成本,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不同于许多欧美国家,新加坡目前并不在政策层面上实施福利措施。本地的经验是希望通过大量的技能培训,及相对有限的经济援助来解决这一问题。2007年开始的就业入息补助计划(Workfare Income Supplement Scheme)就是这么一个针对低收入人士的社保措施。
尽管如此,目前的政策依然面临着两个局限性问题:一、技能培训无法解决眼前的生活问题;二、低薪工友的权益保障不足。
第一个问题一目了然。远水救不了近火;培训不是有效的救急方案。而且培训之后对员工的经济状态是否有实质性的改善,目前还不容易定论。
第二个问题在于一线工人的权益,有时并非决策者的唯一考量,他们的权益有可能就会因其它考量而被牺牲掉。比如企业可能会为了公司利润、股东权益或高管利益,压低劳动者的薪水。
纵观这一系列问题,新加坡需要思考新的替代性社会经济方针。
长远来看,最根本的解决方案还是得让新加坡人有能力与机会,去做国际经济体里产值较高的工作。对目前的低薪工友来说,为他们增添符合新环境的知识与技能是不二法门。
但是这批人的燃眉之急也得得到解决。经济问题归终结底还是一个钱的问题。选择其实只有两种:最低工资制或是社会福利制。本人认为后者较为有效及妥当。
社会福利解燃眉之急
最低工资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理论上看,在其它一切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实施最低工资会推高新加坡商品的价格。这不利于新加坡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外贸企业有可能会为了维持成本,而削减对低收入员工的需求量,因而变相造成低薪工人的失业问题。香港去年5月1日实施的最低工资制,对经济体的影响目前在学术界、商界及政界依然没有肯定的答案,所以仍然不知是否符合新加坡的社会利益。另外,最低工资制只能保障个人的经济生活,却无法保障社会生活。对于工作相对不稳定(非全职工人)或是不幸失业的工作人士来说,最低工资制的帮助有限。
相比之下,社会福利的运作可以超越经济,在不影响价格机制正常运作的条件下发挥其功能。它也更可以保障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的社会生活。同时,福利机制拥有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的功能,因而可被用来缓和新加坡社会近些年来相对紧张的贫富差距问题。假如说最低工资影响的是新加坡把饼做大的能力,社会福利决定的就是这块饼是否能更公平地分配的核心问题。经济学倡导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及生产,也同时倡导对资源公平地分配。两个目的必须同时兼顾。
诚然,任何社会政策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性。任何希望推行福利制度的政府,也不可回避这一尖锐问题。不少国家因为承受不了舆论压力,干脆放弃推动一些公益政策,实为可惜。福利制度里会不会有人滥用政策的好意?一定有。但是社会是否应该因为一批害群之马,而全盘否定帮助弱势群体的初衷?答案是否定的。既然新加坡有决心要成为更包容、更优雅的社会,那就得付诸实践,不可以止于言语、光说不练。怕滥用而否定福利是一种因噎废食的态度。这种态度不仅局限了思考的视野,更是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难以体会到社会整体的诚意。省下了被滥用的钱,恐怕也买不到用心才能体会到的“诚意”。
再者,既然社会里有所谓的“夹心层”,福利制度里应该也会有夹心层。与其说这批人在“滥用”,不如先把心胸放得广一点,设身处地地感受一下每个人不一样的遭遇与处境,再作评判也不迟。对于确确实实在欺骗系统的人,他们已经不是在“滥用”了,而是在“欺诈”。我深信我们的法律体系可以做出正义的判断。诉诸法律——而非社会任何一方的主观意志——才是新加坡作为法治国家的精髓所在。
政策没有好与坏之分、没有成功与失败之分,只有哪一个方案更能符合“天时、地利、人和”的原则之分。新加坡没有自然资源,所以要能长久发展,就要推行“以人为本”的政策。社会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生态环境,经济学的社会面、法律面、政治面、哲学面都不容忽视。敢于接受时代的挑战、敢于着眼于未来,同时一步一脚印地为人民的福祉耕耘,新加坡没有理由攀不上新的高峰。
*《更正》:10月11日本报“言论”第18版刊登文章《对新加坡社会经济政策的展望》第二段“所以,要如何确保新加坡籍工作人士的收入,低于本地基本生活成本,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低于”应是“高于”之误,特此更正。(2012年10月15日《联合早报》第23页,言论版)
Sunday, 14 Octobe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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